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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有哪些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一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企业将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部分应税收入延迟到2020年申报,以享受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造成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16093339.1元。稽查局对企业将部分应税收入延迟开票以享受免税优惠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案例2:增值税与企税申报收入差额异常引发预警,某企业延迟开票隐匿增值税收入被追缴税款滞纳金一千余万中国税务报披露的一则稽查案例显示,某地稽查局接举报线索,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甲公司每年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均比企业所得税收入少,“两税”收入差额累计达到1.18亿元。甲公司主营广告制作,该行业的特点是技术成熟、市场竞争激烈,业务周期普遍较短,合同期均为3月之内,通常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存在长期大额差异的可能性较小。从申报信息看,甲公司确认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长期未确认增值税收入,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迟开或不开增值税发票隐匿增值税收入嫌疑。甲公司财务人员则称,因买方的部分业务款项一直未支付,故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因此未申报增值税收入,而所得税是按完成工作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费用,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但检查人员发现,财务人员所称该公司未收到应付款的金额,远远小于其未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从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看,这些未申报增值税收入的业务均已收到对方的支付款项,并且时间上也超过双方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甲公司存在迟开或不开发票隐匿增值税收入的情况。最终,稽查局对其作出补缴追缴税款滞纳金1035.28万元的决定。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下,开具发票是申报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依据之一,也是部分税收优惠的计算依据乃至适用前提,企业延迟开票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隐匿收入,存在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乃至定性偷税的风险。03 风险二:以未开票收入缴税后仍被处罚的风险
本案中乙公司预收款和余款均已收到,货物也已经发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企业的纳税义务就已发生,对于预收款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乙公司未按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属于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因此,乙公司虽已依法纳税,也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此外,企业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后续又开具发票的,还存在纳税申报上的风险:在后续开票的所属期,企业须以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否则将导致申报收入与开票收入比对异常,导致当期无法正常申报。而对于此前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的部分,则需要在未开票收入中申报负数以避免重复纳税。04 风险三:未按规定时限开票,买受方起诉要求赔偿未开票损失的风险案例4:2018年5月,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丙公司向丁公司采购电子产品。丙公司已付款,丁公司已按约定供货。因被告丁公司迟迟未开具发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未取得发票而导致的抵税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丁公司未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致使丙公司既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又需要缴纳无法抵扣部分所对应的附加税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其未依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税额损失并无不当。
提前开票的主要风险在于开具的发票可能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引致虚开的嫌疑。前述案例中,A企业后续的承建工作及相关资料能够表明其有真实的业务发生,且对已开票未按约定履行的部分进行了红冲处理,故没有认定为虚开,而是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中举例指出,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39号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若在实际业务中确有需要提前开票的情形,应当留存好后续业务运作的资料,佐证有真实交易发生,对于因情势变更等造成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应当及时进行红冲处理,防范虚开的风险。从前述列举的案例可以发现,除部分故意迟开或不开发票隐匿收入、违规适用税收优惠的行为外,不少企业因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而被处以罚款。因此,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正确把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好发票开具的合规管理工作。——————【晶晶亮读后感】常见的税务风险,最严重的是虚开,其次是偷税骗税,最轻的是一般的发票或其他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单纯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都应该归入第三类,但在上述案例1和2中却出现了定性偷税的违法行为,那是因为企业的延迟开票,和骗取税收优惠以及隐匿收入的行为结合到一起了,有主观少缴税款的故意。
案例3虽然延迟开票了,但没有少缴税,稽查局罚款5000元。因为这是双随机案件,企业运气不好被抽中了,估计检查后确实也没有发现什么大问题,所以这个小问题就浮现出来了,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有较大的税务问题,稽查局很少会关注这么一个小的违规行为的。案例4的风险,是一起发票开具不合规引发的民事诉讼风险,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按理说买卖货物,开具发票天经地义,也许还有其他隐情纠纷。
案例5,提前开票并不必然认定为虚开,但提前开票了,且发生应税行为的证据不充分,是容易被认定为虚开的,这个风险一定需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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